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園區)汙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近年來,我國城鎮(園區)汙水處理事業蓬勃發展,為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城鎮(園區)汙水處理廠既是水汙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汙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為進一步規範汙水處理環境管理,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
城鎮(園區)汙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汙水處理廠排放汙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麵,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範汙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製本行政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汙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製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汙水處理收費機製。四是做好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複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製,形成監管合力。
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汙許可證,持證排汙、按證排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汙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汙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汙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汙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托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汙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汙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汙水。一是在承接汙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範圍內的汙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範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汙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汙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汙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麵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汙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汙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汙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汙水處理係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汙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推動各方履職盡責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各方依法履行主體責任。
(一)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汙水處理、汙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汙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汙染物不能被汙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汙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的汙水依法限期退出汙水管網。
(二)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製宜建設園區汙水處理設施。對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汙水,工業汙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園區,園區汙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汙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工業汙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區的企業治汙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三同時”原則(汙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汙水處理設施。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製革、原料藥製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符合產業定位的園區,其排放的汙水由園區汙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三)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汙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原則,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排汙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情況,推動監測結果與運營單位實時共享。指導納管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牌、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汙染治理和排放情況。指導監督納管企業編製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有效防範環境風險。
(四)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汙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汙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服務範圍內汙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汙染物排放信息。
(五)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托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並督促嚴格履行。通過政府管理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的方式,明確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汙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工業汙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部門並依法載入排汙許可證後,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三、規範環境監督管理
(一)明確汙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汙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於寬鬆,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汙水處理廠出水用於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並達到相應汙水再生利用標準。相關管控要求要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並嚴格執行。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汙水處理廠排汙口下遊、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汙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二)嚴格監管執法。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納管企業、汙水處理廠的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汙單位按證排汙主體責任,對汙染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提高自行監測的規範性。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幹擾劑、不正常使用汙水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製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後,按規定啟動響應機製。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於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汙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對於汙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