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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起無證排汙最多罰100萬元
    發布時間:2021-03-02 已有1523人閱讀
      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召開蘑菇视频污在线观看發布會,解讀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的《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記者從會上獲悉,廣東已在全國率先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條例》明確排汙許可證是對排汙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企業違規排放最多可處以100萬元罰款,嚴重的將責令停業、關閉。

      大量中小微企業可不申請排汙許可證

      對於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條例》突出了分類管理和簡化流程,便於企業申請。
      《條例》提出,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對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分類管理。根據汙染物情況,分為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
      企業可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排汙許可平台”)申請,或通過信函等方式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並且申請表內要包含汙染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等信息。
      而審批部門應當在排汙許可平台上公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可以對排汙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條例》也明確審批時限。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審批部門應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而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在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同時《條例》明確,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若排汙單位要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項目,或生產經營場所、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等,則需要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但《條例》也規定了不需申請排汙許可的情況。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汙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排汙單位將承擔更多自查責任

      此次《條例》明確了排汙單位的主體責任,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排放控製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強製性,由此將汙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條例》指出,排汙許可證是對排汙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汙單位需要承擔多項責任。
      一方麵,排汙單位應建設規範化汙染物排放口,並設置標誌牌。同時,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應與排汙許可證規定相符。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建設汙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範化汙染物排放口。
      另一方麵,排汙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不得篡改、偽造。
      《條例》還強調,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同時,排汙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並且,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另外,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汙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並要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

      複查發現違法行為或按日連續處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汙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將排汙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汙許可管理類別、排汙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排汙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並按照要求提供排汙許可證、環境管理台賬記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汙許可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通過現場監測、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獲得的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數據,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證據。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同時《條例》明確了嚴格的處罰規定。排汙單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或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汙染物,或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汙許可證後排放汙染物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而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汙染物,或通過暗管、滲井、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處以罰款之外,情節嚴重的將吊銷排汙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對複查發現排汙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拒絕、阻撓複查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創新規定了按次處罰等措施。
      另外,《條例》對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合規、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等,都有相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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