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嚴懲不貸!東莞一向不手軟!近日,東莞市鎮部門聯合出擊,突擊查處厚街兩家,無證五金電鍍加工廠,抓獲偷排電鍍廢水致環境嚴重汙染的,加工廠負責人、出租房東等

△現場取證
6月2日,市生態環境局、厚街生態環境分局、厚街公安分局聯合出擊,兵分兩路對位於厚街鎮新圍社區南蛇坑以及厚街鎮白濠社區永豐街的企業進行突擊檢查。
在新圍社區南蛇坑果園,執法人員發現園內藏有一家無證電鍍加工廠。該工廠設有拋光、電鍍等工序和電鍍槽等設備,所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滲流到場外,並從未經硬底化處理地麵滲入土壤,汙染環境。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取證,並對電鍍槽、拋光車間的電源查封。
另一路執法人員趕赴白濠,在白濠社區永豐街3號分租廠內,發現一家無證五金電鍍加工廠正在半閉門生產,廠內設有拋光、電鍍等工序和設備,電鍍衝洗產生的廢水直接流入化糞池。執法人員立刻責令其停止生產,並對廢水進行取樣和槽液檢測,隨後查封電鍍設施現場,對工廠進行立案調查。

△查封
執法人員在上述兩家廠房內抓獲非法經營電鍍、排放廢水(鉻含量嚴重超標)汙染環境的犯罪嫌疑人郭某(男,湖南人)、鞏某(男,安徽人)。
經調查,兩人均涉嫌構成汙染環境罪,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6月5日,厚街公安分局將上述兩家加工廠的出租房東(廠房直接管理人)帶回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新圍南蛇坑涉案廠房係自建廠房,由房東李某(男,厚街新圍人)出租給郭某;白濠社區永興街某工業園由管理人員徐某(男,四川人)將涉案廠房出租給鞏某。
李某、徐某作為房東(廠房直接管理人),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知承租人違法排放廢水汙染環境,仍放任不管,涉嫌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安機關提醒
作為房東或廠房直接管理人,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知承租人違法排放廢水汙染環境,仍放任不管,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予以刑事拘留追究責任。
來源 | 東莞陽光網綜合厚街發布